基本建设贷款是
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对纳入
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发放的贷款。此类贷款主要由建设银行经办,其他专业银行也承担部分贷款业务。贷款对象是具有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有偿还能力的全民和集体企业,以及实行统一核算或财政包干的专业公司。主管部门、管理局等基本建设贷款实行指令性计划,年度安排的贷款,既要纳入
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又要列入国家投资计划,没有计划的不得安排贷款。申请贷款的建设单位,在对拟建项目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和建设必要性等进行周密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提前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送专业银行总行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条件要求借款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能承担经济责任,项目生产的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有偿还借款能力,同时还要有不少于总投资10%~30%的自有资金等。贷款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即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发放基本建设贷款,一般需要有借款单位的财产抵押或者有偿还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财产抵押或法人担保在借款合同中具体说明。贷款合同到期后,借款单位不能清偿贷款本息,银行则按照合同规定,以抵押的财产补偿,或者要求保证单位代为偿还。借款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