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湿地公约全称为《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年2月2日订于拉姆萨尔,经1982年3月12日议定书修正。各
缔约国承认人类同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考虑到湿地的调节水分循环和维持湿地特有的支植物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基本生态功能;相信湿地为具有巨大经济、文化、科学及娱乐价值的资源,其损失将不可弥补;期望现在及将来阻止湿地的被逐步侵蚀及丧失;承认季节性迁徙中的水禽可能超越国界,因此应被视为国际性资源;确信远见卓识的国内政策与协调一致国际行动相结合能够确保对湿地及其动植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