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为
联合国主要
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
旧金山签署的《
联合国宪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
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国际法院依照《规约》及其本身的《规则》运作。《规约》是《宪章》的一部分。国际法院于1946年开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
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 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