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主体,是指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统一,主要表现为建立外交关系、缔结国际条约等。(3)集合体。自然人属于个体,而国内法上的法人虽然也是一种集合体,但不属于国际法上的组成国际社会的集合体的范畴。上述三个要件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当前国际社会中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是:国家、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其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