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信托是一个所指相当广泛的概念,其与美国的Business Trust并不相同。在美国,Business Trust,的含义非常有限,它特指以信托形式组织起来的一种自愿的联合体,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契约而成立,以区别于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企业组织。美国商事信托(Business Trust)的典型代表是1940年代的麻州商业信托(M·B·T)。而这里所说的商业信托,则是在广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用来概括指代那些具有私益性质、由具有商人身份的主体担任受托人的信托。
信托的性质从法律立场讲,凡属于"社会经济交往"引起诉讼的范围之内,称为商事
信托。亦有称凡涉及"商事法"(商法)的
信托事项.称为商事信托。因为这类
信托事项与调整
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关系十分密切。它通常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例如股份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解散与清算的信托,
公司债(
企业债)
债券的发行。还本付息的
信托,商务管理的信托,商业
人寿保险的信托等等。由此发生的
信托事项均为商事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