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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合伙所从其本质来说,属于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全部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正是基于合伙的这种特性,从本质上要求合伙人之间互相信任,在法律意义上要求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
合伙所的管理体系与公司的管理有其相似之处。公司属于资合组织,股东的投入是资金;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属于人合组织,合伙人的投入是“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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