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拉特法典]的解释
卫拉特法典:是简称1640年《 喀尔喀 卫拉特 法典》,有的也称《 蒙古·卫拉特法典》( 此“蒙古”指喀尔喀,是狭义蒙古, 条款是称“蒙古和卫拉特”,卫拉特是 成吉思汗时期归附于蒙古而成为广义蒙古族的,其中 和硕特部首领家族是成吉思汗之弟哈布图 哈萨尔的后代)。
面对清朝征服 漠南蒙古和沙俄侵略北方漫长地带( 卫拉特盟主 固始汗曾带领卫拉特与沙俄斗争过),1636年 喀尔喀蒙古停止对卫拉特蒙古的战争,1640年9月,在 塔尔巴哈台的和硕特部 鄂齐尔图汗的固有领地乌兰伯勒奇尔,在喀尔喀 札萨克图汗 素巴第的主持下,召开 了 喀尔喀和卫 拉特的汗、洪台吉、济农、大台吉、章嘉呼图克图、堪布诺们汗和 咱雅班第达及喀尔喀、卫拉特二十七位首领参加的联 盟会议   ,制定了121条规则   ,被后人称为法典。
制定这一 法典的目的,在于巩固封建主对劳动人民的统治,调整 喀尔喀三部与 卫拉特(厄鲁特)四部之间的关系,建立共同抵御外族势力的同盟。所谓等级,是指以其经济政治地位为基础,由道德习惯及法律所确立的不同层级的社会集团,不同等级以及同一等级的不同等第,都分别享受不同权利、承担不同义务。等级的划分通常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鲜明地呈现了卫拉特社会封建世俗等级和僧侣等级的状况。
《法典》规定 喇嘛教为蒙古各部信仰的宗教,对 萨满教作出种种限制。影响了蒙古族后来的文化。
形势变化:顺治三年(1646),卫拉特各部首领二十二人联名归顺清朝。后来喀尔喀也归顺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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