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名,始见于
辽代,俗称“
千刀万剐”,是我国古代社会中最残酷的刑罚。历代法典中,凌迟这一刑罚均不列入正刑,只适用于极少罪名。
明代《真犯杂犯死罪条例》中规定应判处凌迟的罪名为“谋反大逆”、“恶逆”、“不道”(均为“十恶”内容)。具体罪行共计十三种。清律中又扩大了适用凌迟的罪名范围。这十三种罪名分别是:(1)谋反大逆不分首从(2)杀一家非死罪三人(3)肢解人(4)采生折割(5)杀死(外)祖父母或父母或夫之祖父母父母(6)奴婢及雇工人杀死家长(7)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8)妻妾杀死夫之祖父母父母(9)奴婢殴杀家长(10)雇工人故杀死家长及家长之期亲(11)妻妾故杀丈夫(12)弟妹故杀兄姊,侄故杀伯叔父母姑,外孙故杀外祖父母,子孙殴杀祖父母或父母。
总体来说,凌迟这一刑罚主要针对严重危及建统治阶级秩序及利益的罪犯。凌迟的执行方式:将犯人零刀碎割,使其极尽痛苦而死,对民众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