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主义是反对少数人垄断土地,体现农民土地要求的思想主张。对“农业社会主义”有如下三种解释:①19世纪60年代在俄国产生的一种农民社会主义思想。最初的代表人物是俄国的革命民主主义者
赫尔岑。他根据俄国农民的村社所有制断言,农民村社在建设新社会中具有特殊作用; 认为俄国农村村社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村社农民具有社会主义本能,在此基础上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的发展而直接走上社会主义。②19世纪80年代产生的土地社会主义。以英国人斯宾斯、
华雷斯、
穆勒和美国人乔治为主要代表。认为占有土地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土地为少数人垄断是贫困和罪恶的主要根源,主张在保存资本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解决土地问题,但具体主张不同。斯宾斯认为,社会罪恶的最大原因是土地私有制,应首先废除土地私有、实行土地国有。华雷斯认为,在实行土地国有后,必须给予耕作者以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国家享有由自然形成的地租,耕作者享有由施行改良而生的地租。穆勒认为,国家只要对地租征税,其结果便等同于完全废除土地私有制。③泛指农民要求平分土地和财富的一种平均主义思想。它要求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 企图在反封建主义的同时,把整个社会经济改造为划一的“平均的”小农经济。1948年,我国一些解放区在土改中,不仅平分地主土地,还破坏工商业,平分一切财产,这种倾向当时也被称之为农业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