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解释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最早产生于1917年6—7月在 彼得格勒举行的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受 孟什维克、社会革命党人控制,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和作用,七月事件后成为资产阶级临时政府的附属品。1917年11月 十月革命后,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全俄中央执委会,由 布尔什维克占多数的一百零一人组成。根据1918年苏俄宪法,全俄中央执委会由 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苏俄最高立法、执行和监督机关,有权颁布法令,审查和批准人民委员会的法令草案,选举全俄中央执委会主席团,组织人民委员会等。苏联诞生前其中也包括 乌克兰白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代表。至1922年12月,主席先后为 加米涅夫斯维尔德洛夫加里宁。1922年12月苏联成立后,成为 苏联加盟共和国之一的 俄罗斯联邦苏维埃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名称,其主席由 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兼任。1937年后改称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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