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信用放款或信用售货,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或不能清偿债务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方式。主要有
出口信用保险、抵押信用保险等形式。为防止被保险人因信用保险而懈怠经营,滥施信用,通常均要求被保险人作为共保人承担一定份额的损失,并对信用对象作有一定要求,以防保险人遭受不合理的损失。过错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行纪人不负责任。行纪人在委托事务完成之后,应将办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一切收益交付给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向行纪人支付办理委托所需的一切费用并支付约定的酬金。委托人还应及时接受行纪人依信托合同所取得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