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单位指有一定的资金,能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编制会计核算的单位。会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一定的资金。不论企业或
行政事业单位,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都必须有一定的资金,如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的股金等。对这些资金,企业单位依据国家的计划、制度、规定和法令,有权分配和使用。(2)能独立开展业务活 动。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有独立行使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力。包括计划权: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方针,拟定措施,编制计划; 财权:即根据本单位的资金情况,有权独立使用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处理多余、积压的物资,支配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一部分盈利; 物权:即根据批准的物资供应计划,有权选购一部分物资,直接和有关单位签订供销合同。人权:即根据国家劳动的政策和计划,保证劳动者的地位和物质利益,有权调配、使用职工,提高
劳动生产率。(3)编制会计决算。根据国家财政银行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会计单位应有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在当地银行开立帐户,进行往来结算; 对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运用会计方法,进行全面、完整、系统的核算;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收抵支,计算盈亏或自负盈亏,在其他活动中,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收支相抵,略有节余,定期 (月或季) 编制月、季年度决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