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
人大代表”、“
人民代表”。中国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持下选举产生。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
乡、
民族乡、
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受原
选举单位或选民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的选民可以依照法律程序
罢免、撤换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议案、
质询案。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和常委会的许可,在开会和闭会期间不受
逮捕或刑事审判。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宣传国家各项法律政策,协助本级
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