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提倡的实行“五权制度”的宪法原则。1906年首先在《
民报》(日本东京出版)创刊纪念会上提出,1924年又在《五权宪法》讲演中作了具体阐述。
五权制度即“
五权分立”的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将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这五种治权分别由
立法、
行政、
司法、
考试、
监察
五院独立行使,以防止政府之专权;而同时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由人民掌握,实行所谓“权能划分”。五权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欧美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结合我国封建时代的考试、监察二权而成的。孙中山认为,五权宪法的五权制度的宪法原则,可以补救“三权宪法”的三权制度的宪法原则的不完备之处,从而使五权宪法成为实行民治的根本大法。
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先生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的重要思想,曾列入
中国国民党党纲。孙对五权宪法早在十九世纪就有酝酿,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见于文字。五权宪法的最核心的思想是政权、治权分立,政权归属国民大会,而治权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