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葡友好通商条约]的解释
《中葡友好通商条约》,是《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期满后的新订条约。
1928年7月10日,当时的中国政府外交部正式通知葡萄牙驻中国公使,葡萄牙政府与满清政府签订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已于1928年4月28日期满失效。  
1928年12月19日,经过多次协商后,中国外交部长王正廷与葡萄牙共和国特派驻华全权公使毕安祺在南京签署中葡新约:《中葡友好通商条约》,1929年3月27日生效。
《中葡友好通商条约》的签订,使葡萄牙人在法律上已不再拥有“永居管理”澳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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