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英天津条约]的解释
《中英天津条约》又称《中英续约》,是1858年( 咸丰八年)6月26日 清朝英国在天津签订的 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与《 中俄天津条约》、《 中美天津条约》和《 中法天津条约》构成了《天津条约》的主体。
中英天津条约是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26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签订。共56款,另附《专条》。主要内容:(1)英国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馆;增开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台南)、潮州(后改汕头)、琼州、汉口、九江、镇江、南京为通商口岸;(2)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传教;(3)英国人可往内地游历、通商,并可在各通商口岸租地盖房、设立教堂、医院、仓库等;(4)英商船可在长江通商各口往来;(5)中、英两国派员在上海举行会议,修改关税税则;(6)中国给英国赔款银400万两;(7)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的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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