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由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省级行政区 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合计34个省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 293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合计333个地级区划。
县级行政区 977个市辖区、1303个县、393个县级市、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合计2844个。
乡级行政区 8562个街道、20988个镇、8102个乡、966个民族乡、153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1个县辖区,合计3877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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