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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文物]的解释
《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2017年12月1日,《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
》正式实施,规定一级文物标准英文名为First Grade Cultural Relic或Grade One Cultural Re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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